首页 /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