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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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