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