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