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第十四条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妥善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