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

第十二条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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