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第十二条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