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五十一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一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