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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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