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第四十九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九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