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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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