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部门,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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