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第四十五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机构进行违法配制的活动,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