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机构进行违法配制的活动,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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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