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医疗机构的正常配制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医疗机构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