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医疗机构的正常配制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医疗机构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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