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必须立即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