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监督检查完成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副本上载明检查情况,并记载以下内容: (一)检查结论; (二)配制的制剂是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是否有不合格制剂受到药品质量公报通告; (三)制剂室是否有违法配制行为及查处情况; (四)制剂室当年是否无配制制剂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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