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检查时,应当制订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标准,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并实施追踪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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