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第四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