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医疗机构执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的现场检查以及日常的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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