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医疗机构执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的现场检查以及日常的监督检查。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