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医院”类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制剂委托配制的批准情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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