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四章 “医院”类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的管理第三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制剂委托配制的批准情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