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医院”类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制剂委托配制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参照执行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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