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第四章 “医院”类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的管理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制剂委托配制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参照执行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