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医院”类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委托方对委托配制制剂的质量负责;受托方应当具备与配制该制剂相适应的配制与质量保证条件,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者《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进行配制,向委托方出具批检验报告书,并按规定保存所有受托配制的文件和记录。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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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