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医院”类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委托配制的,委托方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办理委托配制的续展手续。 委托配制合同终止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自动废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