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医院”类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委托配制的,委托方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办理委托配制的续展手续。 委托配制合同终止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自动废止。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医院”类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的管理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委托配制的,委托方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办理委托配制的续展手续。 委托配制合同终止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