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医院”类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有效期不得超过该制剂批准证明文件载明的有效期限。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有效期内,委托方不得再行委托其他单位配制该制剂。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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