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三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条件和配制过程等进行审查、许可、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