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条件和配制过程等进行审查、许可、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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