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上年度《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核发、变更、换发、缴销、补办等办理情况,在每年3月底前汇总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