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制剂室的关键配制设施等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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