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制剂室的药检室负责人及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人员简历及学历证明等有关情况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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