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管理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终止配制制剂或者关闭的,由原发证机关缴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同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