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第三章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后,原发证机关应当在《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正本,收回原《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正本。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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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