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第三章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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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