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第三章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制剂室负责人、配制地址、配制范围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类别、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事项的变更。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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