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第三章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是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法定凭证,应当载明证号、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类别、法定代表人、制剂室负责人、配制范围、注册地址、配制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其中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许可事项为:制剂室负责人、配制地址、配制范围、有效期限。证号和配制范围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编号方法和制剂类别填写(见附件2、3)。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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