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第三章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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