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三章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管理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