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第二章 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的许可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不得与其他单位共用配制场所、配制设备及检验设施等。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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