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二章 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的许可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不得与其他单位共用配制场所、配制设备及检验设施等。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