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第二章 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的许可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的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在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过程中,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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