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第二章 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的许可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制剂室开办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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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