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船作业避让规定第五十二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名词解释 1.“渔船”一词是指正在使用拖网、围网、灯诱、流刺网、延绳钓渔具和定置渔具进行捕捞作业的船舶(但不包括曳绳钓和手钓渔具捕鱼的船舶)。 2.“船组”一词是指由一艘围网渔船,一艘或一艘以上灯光船组成的一个生产单位。 3.“网档”一词是指两艘拖网渔船在平行同向拖曳同一渔具过程中,船舶之间的横距。 4.“带围船”一词是指拖带围网渔船的船舶。 5.“从事定置渔具捕捞的船舶”是指在破泊中设置渔具或正在起放定置渔具或系泊在定置渔具上等候潮水起网的船舶。 6.“漂流渔船”一词是指系带渔具随风流漂移而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包括流刺网、延绳钓渔船,但不包括手钓、曳绳钓渔船)。 7.“围网渔船”一词是指正在起、放围网或施放水下灯具或灯光诱集鱼群的船舶。 8.“拖网渔船”一词是指一艘或一艘以上从事拖网或正在起放拖网作业的船舶。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