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船作业避让规定第五十一条
第七章 号灯、号型和灯光信号
第五十一条
漂流渔船除显示《72规则》有关号灯、号型外,还应在渔具上显示下列信号: 日间:每隔不大于500米的间距,显示顶端有红色三角旗的标志一面;其远离船的一端,应垂直显示红色三角旗两面。 夜间:每隔不大于1000米的间距,显示白色灯一盏,在远离船的一端显示红色灯一盏。 上述灯光的视距应不少于0.5海里。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号灯、号型和灯光信号
漂流渔船除显示《72规则》有关号灯、号型外,还应在渔具上显示下列信号: 日间:每隔不大于500米的间距,显示顶端有红色三角旗的标志一面;其远离船的一端,应垂直显示红色三角旗两面。 夜间:每隔不大于1000米的间距,显示白色灯一盏,在远离船的一端显示红色灯一盏。 上述灯光的视距应不少于0.5海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