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船作业避让规定第五十一条

第七章 号灯、号型和灯光信号

第五十一条

漂流渔船除显示《72规则》有关号灯、号型外,还应在渔具上显示下列信号: 日间:每隔不大于500米的间距,显示顶端有红色三角旗的标志一面;其远离船的一端,应垂直显示红色三角旗两面。 夜间:每隔不大于1000米的间距,显示白色灯一盏,在远离船的一端显示红色灯一盏。 上述灯光的视距应不少于0.5海里。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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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作业避让规定第五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