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船作业避让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围网渔船之间的避让责任和行动

第三十四条

围网渔船在起网过程中: 1.底纲已绞起的船应尽可能避让底纲未绞起的船; 2.同是底纲已绞起的船,有带围的船应避让无带围的船; 3.起(捞)鱼的船应避让正在绞(吊)网的船。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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