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船作业避让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拖网渔船之间的避让责任和行动

第二十四条

交叉相遇时: 1.应给本船右舷的另一方船让路; 2.当让路船不能按上款规定让路时,应预先用声号联系,以取得协调一致的避让行动; 3.如被让路船是对拖网船,被让路船应适当考虑到让路船的困难,尽量作到协同避让,必要时尽可能缩小网档,加速通过让路船网档的前方海区。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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