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九条

第三章 免验审查

第九条

海关总署受理申请后,应当组成免验专家审查组(以下简称审查组),在3个月内完成考核、审查。 审查组应当由非申请人所在地主管海关人员组成,组长负责组织审查工作。审查人员应当熟悉申请免验商品的检验技术和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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