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九条
第三章 免验审查
第九条
海关总署受理申请后,应当组成免验专家审查组(以下简称审查组),在3个月内完成考核、审查。 审查组应当由非申请人所在地主管海关人员组成,组长负责组织审查工作。审查人员应当熟悉申请免验商品的检验技术和管理工作。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免验审查
海关总署受理申请后,应当组成免验专家审查组(以下简称审查组),在3个月内完成考核、审查。 审查组应当由非申请人所在地主管海关人员组成,组长负责组织审查工作。审查人员应当熟悉申请免验商品的检验技术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