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免验申请

第八条

海关总署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并于1个月内做出以下书面答复意见: (一)申请人提交的文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提交的文件不齐全的,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过期不补的或者补交不齐的,视为撤销申请。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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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