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免验申请
第八条
海关总署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并于1个月内做出以下书面答复意见: (一)申请人提交的文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提交的文件不齐全的,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过期不补的或者补交不齐的,视为撤销申请。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免验申请
海关总署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并于1个月内做出以下书面答复意见: (一)申请人提交的文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提交的文件不齐全的,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过期不补的或者补交不齐的,视为撤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