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免验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免验申请: (一)申请进口商品免验的,申请人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出口商品免验的,申请人应当先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经所在地直属海关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初审合格后,方可向海关总署提出正式申请。 (二)申请人应当填写并向海关总署提交进出口商品免验申请书,同时提交申请免验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或者与申请免验商品特点相应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标准、用户意见等文件。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