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免验申请
第六条
对下列进出口商品不予受理免验申请: (一)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 (二)危险品及危险品包装; (三)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的商品; (四)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或者依据检验检疫证书所列重量、数量、品质等计价结汇的商品。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免验申请
对下列进出口商品不予受理免验申请: (一)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 (二)危险品及危险品包装; (三)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的商品; (四)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或者依据检验检疫证书所列重量、数量、品质等计价结汇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