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免验申请

第六条

对下列进出口商品不予受理免验申请: (一)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 (二)危险品及危险品包装; (三)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的商品; (四)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或者依据检验检疫证书所列重量、数量、品质等计价结汇的商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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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