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免验申请
第五条
申请进出口商品免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应 当长期稳定,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的质量信誉,无属于生产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海关检验合格率连续3年达到百分之百; (二)申请人申请免验的商品应当有自己的品牌,在相关国家或者地区同行业中,产品档次、产品质量处于领先地位; (三)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其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符合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或者与申请免验商品特点相应的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并获得权威认证机构认证; (四)为满足工作需要和保证产品质量,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一定的检测能力; (五)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条件》的要求。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