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1991年9月6日公布的《免验商品生产企业考核条件(试行)》和1994年8月1日公布的《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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