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三十条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1991年9月6日公布的《免验商品生产企业考核条件(试行)》和1994年8月1日公布的《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同时废止。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