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免验工作,负责对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考核、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内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初审和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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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