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免验工作,负责对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考核、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内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