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考核、审查、批准或者日常工作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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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