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海关对进出口免验商品在免验期限内不得收取检验费。 对获准免验的进出口商品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签证和监督抽查的,由海关实施并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