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被注销免验的企业,自收到注销免验决定通知之日起,不再享受进出口商品免验,3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免验。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