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被注销免验的企业,自收到注销免验决定通知之日起,不再享受进出口商品免验,3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免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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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