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直属海关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免验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对该免验企业作出注销免验的决定: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二)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弄虚作假,假冒免验商品进出口的; (四)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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