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直属海关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免验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对该免验企业作出注销免验的决定: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二)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弄虚作假,假冒免验商品进出口的; (四)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直属海关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免验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对该免验企业作出注销免验的决定: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二)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弄虚作假,假冒免验商品进出口的; (四)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