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免验企业在整改限期内完成整改后,应当向直属海关提交整改报告,经海关总署审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免验。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