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免验企业在整改限期内完成整改后,应当向直属海关提交整改报告,经海关总署审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免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